為維護全校師生健康,營造清新友善的校園環境,重申《菸害防制法》及相關規範,持續推動「無菸校園」政策。請全體教職員工生共同遵守以下規定,攜手打造無菸的健康校園:
一、校園禁菸範圍
1.全校室內外空間全面禁止吸菸、電子煙及其他類似製品。
2.校園周邊人行道及出入口10公尺範圍內亦屬禁菸區域。
二、違規處理措施
- 違反禁菸規定者,將依《菸害防制法》處以法定罰鍰(最高新臺幣1萬元)。
- 校內人員違規者,另依校規進行勸導或懲處。
三、戒菸資源支持
若有戒菸需求,本校提供以下協助:
- 衛保組:提供戒菸諮詢與轉介服務。
- 校外合作醫療院所(恩主公醫院):可申請政府補助之戒菸療程。
四、共同監督與檢舉
1.由軍訓室、環境組、事務組等,每日不定時至各熱點巡查,並適時調閱監視器畫面蒐證。查獲違規者,將依校規懲處並視情節移送新北市衛生局裁罰(依《菸害防制法》第21條及校內學生獎懲辦法)。
2.若發現違規吸菸行為,請通報校安中心(02-86741111分機:66223)舉報。
無菸環境需要全體師生的支持與配合,讓我們以行動守護彼此健康,展現優質校園文化!
校園內有關菸害防制法第18、19、21條【相關規定】
﹝1﹞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圖書館、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二、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三、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四、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2﹞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19條【相關罰則】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21條
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臺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有關菸害防制相關規定:
第十條 (七)在校區內違反《菸害防制法》,經勸阻不聽,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誡處分。
第十一條 (十六)在校區內違反《菸害防制法》,經勸阻不聽情節較重者,予以小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