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徵才】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發展處 徵聘「專案經理」1名
應聘單位:國立臺北大學研究發展處–國立臺北大學產學合作研發中心
職稱:專案經理
工作重點:產學合作媒合與協調、技術移轉與合作文件行政協調、產學資源串接、年度工作計畫與成果追蹤
工作地點:以臺北校區為主;視業務需要至三峽校區及校外相關單位拜訪或會議。
聘期: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新進人員試用3個月,期滿考核通過後正式僱用;續聘與否視工作表現、業務需要及經費核配情形辦理。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依本校差勤規定辦理;如遇活動、校外拜訪或會議,得依業務需要調整,並依本校規定辦理補休或差勤。
薪資待遇:依據本校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學士級每月新臺幣36,300元起;碩士級每月新臺幣41,500元起。另得依工作內容之繁簡難易、職責繁重、技術或專業證照、學經歷及績效表現等因素,彈性調增工作酬金(範圍為1,000元至10,000元)。實際核薪依學經歷、工作內容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收件期限:115年7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承辦人電子郵件收件時間為準。
需求人數:1名(得視甄選結果增列候補1至2名,候補期間3個月)
聯絡方式:林小姐;02-8674-1111 ext. 66386;vcjiaai@mail.ntpu.edu.tw
應徵工作詳細資訊:
一、工作內容
- 【產學合作媒合與協調】依國立臺北大學產學合作研發中心作業要點,辦理產業需求與學校資源對接,盤點教師研究能量,媒合教師與產業進行產學合作、徵件協調、簽約前置及成果管理。
- 【技術移轉與合作文件協調】辦理企業需求轉譯、校內研究成果盤點,協助技術移轉、授權、MOU或其他合作文件之行政流程與校內外溝通。
- 【場域與資源串接】配合本中心及研究發展處業務,協助本校臺北校區與三峽校區產學合作資源、創新育成資源及校內外場域協調。
- 【年度工作計畫與成果追蹤】協助本中心整理工作會議資料、簡報、會議紀錄、決議追蹤、成果資料及次一年度工作計畫。
- 【辦理論壇與交流】協助辦理產學論壇、專題演講、成果發表、研習營、商談或企業參訪等產學交流活動。
- 其他本中心相關業務及主管交辦事項。
二、應聘條件
-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以上學位;碩士以上學位者優先。
- 具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媒合、技術移轉、創新育成、企業合作開發、專案管理、議事彙整或活動企劃執行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 具議題轉譯、年度工作計畫與會議資料整備、跨單位溝通協調及專案進度控管能力。
-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PDF等文書與簡報工具,並具企劃書、成果報告、會議資料及簡報撰寫能力。
- 非在學身分,具服務熱忱、抗壓性與對外合作溝通意識,能配合校內外活動及企業/教師拜訪。
三、加分條件
- 具育成專業人才培訓、智財/技轉、專案管理、採購、政府補助計畫等相關訓練或證照者。
- 具大專校院研究發展單位、產學合作單位、育成中心、研究機構、法人、加速器或企業商務開發(BD)工作經驗者。
- 曾辦理產學媒合、技術展示、商談會、論壇、成果發表、企業參訪或創新創業活動者。
- 具金融科技、不動產與城市治理、智慧服務、AI/資料分析、永續或ESG等跨域產學議題理解,並具英文溝通、簡報或提案能力者尤佳。
四、應徵資料
- 履歷表1份(含照片、自傳、可到職日及聯絡方式)。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 相關工作經驗、服務證明、專業證照或訓練證明影本。
- 代表性成果資料1至3項(例如計畫書摘要、活動成果、媒合案例、授權/技轉/MOU經驗摘要等;無則免附)。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五、甄選方式
-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 第二階段:面試;必要時得通知應徵者進行簡報、筆試或實作評量。
- 甄選結果除正取名額外,得視需要增列候補;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或退件。
六、應徵方式
- 請將應徵資料依序合併為單一PDF檔,寄至 vcjiaai@mail.ntpu.edu.tw。
-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國立臺北大學產學合作研發中心專案經理-姓名」。
- 收件截止時間:115年7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承辦人電子郵件收件時間為準。
- 本中心將擇優通知面試;如未獲通知,恕不另行回覆。
七、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進用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罪,經判刑確定。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設立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設立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設立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期間內。
八、其他事項
- 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 本職缺得列備取,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有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或於三個月內離職者)。
- 本職缺進用前,依相關法規及本校人事室規定辦理契約進用人員不適任查詢及其他必要程序;如有不得進用之情形,學校不得進用。
- 本公告所列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人事及差勤規定以本校人事室審認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