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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822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5號函辦理。
二、本案將第四類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修正為「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1週內。有關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