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113-1學生自組學分學程申請至113年12月27日止
一、法源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組學分學程實施試行要點
二、學生自組學分學程定義:係指由學生依據興趣、職涯發展所需,自行規劃至少跨1個系的多門跨領域課程,組合成學分學程或微學程,且不應與校內現有之學分學程或微學程內容重複,並經學生所屬系所及相關開課系所主管、教務長審核通過之學分學程或微學程。
三、適用對象及申請流程:具正式學籍之學士班、碩士班在學生,自一年級起至畢業前一學年度止,應於113年12月27日前,提出「學生自組學分學程新創及修讀申請書」(如附件),經學生所屬系所及相關開課系所主管、教務相關單位及教務長核定後,始得修讀本學程。
四、其他詳細規範請逕詳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組學分學程實施試行要點」。
五、審核結果將於113-2學期開學前一週,另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如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洽課務組(校內分機:6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