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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法律學系113學年度第1學期誠徵教師公告(申請截止日:113年2月4日)

本系擬徵聘講師(級)以上專兼任教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及博士生兼任講師數名。

說明:
一、擬徵聘名額
1. 專任教師1~3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2. 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3. 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4.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5. 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6. 本校博士生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二、所需資格條件
(一)應徵專任教師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需具有法學(律)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資格依教育部標準認定之),初取得博士學位者,
應附博士論文,博士論文須與專業領域一致。
2.具副教授以上等級年資滿3年者。
(二)應徵兼任教師(包含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者,以具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為原
則。無教師證書者,資格條件同前項第1點規定,經審議通過後聘任,惟不為請頒教師
證書。
註:應徵者若於申請時尚未取得博士學位,應檢附1.通過博士學位口試之證明,並2.出
具相關單位開立之至遲可在113年7月31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持外國學歷者
,前述2項證明文件請檢附中譯本並應經駐外單位認證。
(三)應徵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教師者,須具備「本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教學準則」之資格,辦法請點開詳閱。
(四)本校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須具備「 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授課辦法
」之資格,辦法請點開詳閱。
♣節錄第6條:各教學單位擬聘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須修畢該系博士班所規定必修課以及應修學分,方得申請之,惟外語課程不在
此限。但教學單位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所教授之課程需符合其專長。

三、優聘條件(專任教師):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獎勵新聘特殊優秀人才辦法」,符合資格者經申請並通過審議後
,可依以下職級標準每月領取獎勵金(最長核給六個學期):
一、教授:每月獎勵額度以不低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原則。
二、副教授:每月獎勵額度以不低於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助理教授:每月獎勵額度以不低於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國立臺北大學獎勵新聘特殊優秀人才辦法 、申請資格及申請表格,請點開連結參閱。

四、應具專長【應徵時請勾選以下符合之應具專長】
(一)專、兼任教師(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民事法領域:(1)身分法領域;或(2)財產法領域;或(3)民事程序法領域。
●國際法(國際公法、海洋法、經貿與投資法等)領域。
(二)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依系上規劃,安排於夜間學制授課):
●民事法領域:(1)身分法領域;或(2)財產法領域;或(3)民事程序法領域。
●國際法(國際公法、海洋法、經貿與投資法等)領域。
(三)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民事法領域:(1)身分法領域;或(2)財產法領域;或(3)民事程序法領域。
●國際法(國際公法、海洋法、經貿與投資法等)領域。
●勞動法領域。
(四)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安排於夜間學制授課):
●國際法(國際公法、海洋法、經貿與投資法等)領域。
(五)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 (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擬授課程:商事法。

五、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請詳閱本系網頁:https://www.law.ntpu.edu.tw/

六、申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3年2月4日(週日)止(以郵戳為憑)
聯絡人:陳瑜霈助教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7656
傳真:(02)8671-5877


※有意申請者請於申請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資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
「237303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法律學系】。
※合者約談,恕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