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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國立臺北大學教學創新績優教師獎勵補助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創新績優教師獎勵補助辦法

107年321日本校第4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年1120日本校第52次教務會議延續會議通過

109年5月本校1091000290號簽陳請校長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教學創新,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建立教學創新典範,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教學創新績優教師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教學創新補助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向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教學創新計畫申請,執行期程原則上至每年11月底,起始時間、申請方式與執行注意事項以本中心公告內容為主,申請者應依公告時程提出申請。

第三條 教學創新計畫類別可為深碗課程、大學社會責任在地實踐、跨領域課程教學、統整課程或其他課程,創新策略可為磨課師等翻轉教室形式、創新教材或教法研發、多元評量等均屬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依申請件數、申請計畫類別、創新策略與學校發展重點之關聯性、可行性、過去執行本中心補助案之經費執行及結案報告繳交情形,決定是否予以補助。

每年度每位教師以補助一計畫案為原則,且該計畫案不得再接受本中心其他補助。

第五條 每一計畫案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整,本中心得依計畫內容審核補助額度,補助項目限業務費,以支應計畫執行所需為限,可含教學助理費用及工讀費等。

經費分2期撥付,申請通過後撥付50%,俟獲補助教師依指定時程繳交期中報告,本中心再視期中報告撰寫品質及經費執行情形,決定是否核撥第2期經費。

各項費用支給標準及核銷,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及本校相關規定檢據辦理。

第六條 獲補助教師應於指定日期前提交完整成果報告書之電子檔(含活動紀錄、照片或其他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第七條 教學創新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他人智慧財產權者,獲補助教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成果,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本校享有使用權。

 

第三章 教學創新獎勵

第八條 本校專任教師運用教學創新之課程有顯著績效,得由本中心推薦參與遴選「教學創新績優教師」。

第九條 本校視每年度獲得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補助額度,調整獎勵名額與獎勵金額度。

當年度獲奬教師由本校頒發表揚狀獎勵金,每一計畫案獎勵金額度為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

運用教學創新之課程如為合授課程,所有授課教師均為受推薦人,合授課程如獲頒獎勵金,則依符合頒發獎勵金人數,頒發全額獎勵金或按授課比例均分。

第十條 遴選作業之準據包括教學創新相關資料及教學意見調查。

前項遴選項目比重:

一、教學創新相關資料50%

二、對教師教學的一般意見30%、學生學習成效檢視20%

第十一條 受推薦人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受推薦人資料表。

二、運用教學創新之課程大綱及教學成果(含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三、其它有助於審查教學創新表現資料。

第十二條 教學創新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依下列階段進行:

一、初審:本中心就前一年度及當年度運用教學創新課程有顯著績效且教學意見調查達4分以上之專任教師,擇優向「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精進創新研發小組」推薦人選。

二、複審:「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精進創新研發小組」得以書面審查、邀請受推薦人教學簡報或公開發表成果等方式進行複審,決定受獎名單與符合頒發獎勵金資格之教師獎勵金額度。

第十三條 已獲獎勵金之教師須重新累計獲本中心教學創新補助次數。獲獎勵之計畫案,5年內以獎勵1次為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獲獎補助之教師須參與本校辦理之教學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分享教學心得。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支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