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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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處本部誠徵身障臨時人員

職缺:身心障礙臨時人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2、需為身心障礙人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3、高中、職以上畢業。
4、具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網際網路傳輸之能力。
5、具服務熱忱,有學務相關業務證照尤佳。

工作項目:
1、處本部網頁管理
2、公文分辦
3、學務處電子報管理
4、協助學務相關業務
5、其它交辦事項

待遇:每月新臺幣23,800元(含勞健保)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週休二日。

應備文件及收件截止日期:
1、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09年08月19日(三)下午17時前寄送(郵戳為憑)或親送本校學務處。
2、請檢附中文履歷表(含相片)、中文自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相關證照影本(無證照者得免附)等資料各1份,以紙本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逕寄(送)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學務處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務處身心障礙臨時人員」。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聯絡人:李麗芳秘書 / 電話:02-86741111#66195
3、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4、本職缺視成績列備取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內離職者)有效。
5、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