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徵才】公共事務學院徵求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1名
一、職務類別:計畫專任助理。
二、需求人數:1人。
三、資格及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2. 性別、年齡不拘。
3. 具碩士以上學歷。
4. 具校務行政、計畫撰寫彙整、活動辦理、經費核銷管控等工作經驗,或曾執行過教學卓越計畫、高教深耕計畫或其他政府委辦專案計畫者尤佳。
5. 具基礎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Word、Excel、PPT)。
6. 具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團隊合作與服務精神。
7. 細心且文字表達能力佳。
四、工作內容:
1. 辦理公共事務學院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之規劃、統整、協調、執行及管考。
2. 辦理公共事務學院學術沙龍之相關事務。
3. 協助支援公共事務學院之業務。
4.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五、聘期: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當事人工作表現及下一期計畫核定情況而定)。
六、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七、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本校三峽校區)。
八、待遇:依本校碩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3萬7,132元整起聘。
九、應備文件:
1. 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 1份。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3. 相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或文件1份。
十、應徵方式:
1. 請於108年03月20日(星期三)前,備齊上述應備文件後以電子郵寄方式逕寄pubaf@mail.ntpu.edu.tw,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公共事務學院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姓名OOO)」,逾期或缺件者概不受理,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2. 面試日期安排在3月25日下午,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備註: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1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正取人員報到後離職,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3.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需求人數:1人。
三、資格及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2. 性別、年齡不拘。
3. 具碩士以上學歷。
4. 具校務行政、計畫撰寫彙整、活動辦理、經費核銷管控等工作經驗,或曾執行過教學卓越計畫、高教深耕計畫或其他政府委辦專案計畫者尤佳。
5. 具基礎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Word、Excel、PPT)。
6. 具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團隊合作與服務精神。
7. 細心且文字表達能力佳。
四、工作內容:
1. 辦理公共事務學院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之規劃、統整、協調、執行及管考。
2. 辦理公共事務學院學術沙龍之相關事務。
3. 協助支援公共事務學院之業務。
4. 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五、聘期: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續聘與否視當事人工作表現及下一期計畫核定情況而定)。
六、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七、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本校三峽校區)。
八、待遇:依本校碩士級第一年標準,每月3萬7,132元整起聘。
九、應備文件:
1. 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 1份。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3. 相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或文件1份。
十、應徵方式:
1. 請於108年03月20日(星期三)前,備齊上述應備文件後以電子郵寄方式逕寄pubaf@mail.ntpu.edu.tw,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公共事務學院人文社會與科技前瞻人才培育計畫專任助理(姓名OOO)」,逾期或缺件者概不受理,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2. 面試日期安排在3月25日下午,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備註: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1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正取人員報到後離職,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3.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