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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宜OPERATION DIREC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S FROM 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S, STUDENTS FROM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INTERNATIONAL STUDENTS FOR INTERNSHIPS AFTER GRADUATING FROM UNIVERSITY/COLLEGE IN TAIWAN

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宜

申請日期:

請符合申請之僑外生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於5月29日前送國際處彙辦。

其他收件時間:申請人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國際處提出申請。

詳細申請方式請參考附件。

申請資格:

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1.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2.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
  3.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者。
  4.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實習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最近一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2.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3. 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在此限。
  4. 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5.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財團法人最近一年目的事業業務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6. 外僑商會。
  7. 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法人或機構。
  8. 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主要訓練醫院。

應備文件:

  1. 申請僑外生學生應先檢具下列申請資料,於國際處公告期限內向國際處提出申請:

  (1) 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擬實習機構之同意書。

  (2) 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

  • 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但實習機構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屬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者,其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 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 屬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法人或機構者,應提具實習或產學合作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 屬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主要訓練醫院,應提具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函影本。
  1. 請繳交給國際處對應之負責人,國際處收件將對提出實習申請之畢業僑外生應依「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規定進行審查。

港澳學生-->繳交王勝燕小姐wang6@gm.ntpu.edu.tw
其他僑生-->繳交陳慧如小姐emma@gm.ntpu.edu.tw 

經國際處評估實習機構合格,且實習內容、性質與就讀科系所相關者,即向教育部提出實習許可之申請,待教育部回覆審核結果,再通知申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