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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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自113年12月23日起,符合健保投保資格者,應持續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健保署不再受理保險對象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出國停保。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1日衛部保字第1131260719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辦理。

二、按113年12月23日發布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自113年12月23日起取消出國停復保規定,本署自是日起,不受理停保。

另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之保險對象,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但出國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及補繳保險費。

三、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