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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法律學系113學年度第2學期誠徵教師公告(申請截止日:113年8月15日)

本系擬徵聘講師()以上專兼任教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及博士生兼任講師數名。

說明:

一、擬徵聘名額

  1. 專任教師1~4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2. 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3. 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4.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5. 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6. 本校博士生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二、所需資格條件

(一)應徵專任教師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需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資格依教育部標準認定之),初取得博士學位者,應附博士論文,博士論文須與專業領域一致。

2.具副教授以上等級年資滿3年者。

(二)應徵兼任教師(包含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者,以具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為原則。無教師證書者,資格條件同前項第1點規定,經審議通過後聘任,惟不為請頒教師證書。

註:應徵者若於申請時尚未取得博士學位,應檢附(1)通過博士學位口試之證明,並(2)出具相關單位開立之至遲可在114年1月31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持外國學歷者,前述2項證明文件請檢附中譯本並應經駐外單位認證。

(三)應徵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教師者,須具備「本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之資格,辦法請點開詳閱。

(四)本校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須具備「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授課辦法」之資格,辦法請點開詳閱。

♣節錄第6條:各教學單位擬聘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一)須修畢該系博士班所規定必修課以及應修學分,方得申請之,惟外語課程不在此限。但教學單位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所教授之課程需符合其專長。

三、應具專長【應徵時請勾選以下符合之應具專長】

  1. 民事法財產法領域。
  2. 智慧財產權法領域。
  3. 金融法領域或票據法領域。
  4. 刑事實體法領域。
  5. 公法領域:教師應具備憲法、行政法教研專長,並以具經濟行政法、政府採購法專長者為優先。
  6. 財稅法領域。
  7. 司法實務領域: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8. 公證法領域: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9. 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擬授課程: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註1:專、兼任教師及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及博士生講師,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註2: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及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依系上規劃,安排於夜間學制授課。

四、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請詳閱本系網頁:https://www.law.ntpu.edu.tw/

五、申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3815日(週四)止(以郵戳為憑)

聯絡人:陳瑜霈助教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7656
傳真:(028671-5877

有意申請者請於申請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資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237303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法律學系】。
合者約談,恕不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