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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之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8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62274號函。

二、修正要點如下:

  1. 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 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2. 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3. 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4. 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點及總點(修正第五條之一附表)。

三、檢送勞動部函及附件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