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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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深耕國際專章-短期專任助理
  • 所需人員資格條件
  1. 國內、外研究所或大學畢業。
  2. 具備良好外語溝通與全民英文檢定中高級以上或相當此程度之能力(熟諳英文書信撰寫者尤佳),
  3. 以及具電腦文書處理(OfficeExcel)、網際網路傳輸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者。
  4. 熟悉活動規劃辦理並具溝通協調能力,具良好時間控管與溝通協調能力。
  5. 具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者。
  6. 與學生互動良好,並具有輔導與服務熱忱。
  • 工作項目、地點、待遇及聘期
  1. 工作項目:(1)規劃辦理並執行短期營隊計畫;(2)規劃擴大境外研究生招生專案;(3)協助國際教育發展組及國際專章相關活動及業務辦理(4)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2. 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3. 待遇:本校計畫人員工作酬金表學士級第一年33,800元;碩士學歷,依本校碩士級第1年標準,每月38,617元整起聘。另具備五年內多益成績須達940()以上者,每月提供語言加給3000元。
  4. 聘期:自到職日起聘,至1131231日;續聘與否視每年年底考核結果及教育部計畫補助款而定。
  • 應備文件
  1. 申請應徵期間:自奉核定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以郵件收件時間為憑)
  2. 請檢附中英履歷表(含相片)、自傳(需含申請動機、未來工作規劃)、學經歷證明、成績單、相關工作經驗作品、語言檢定證明(若無則免附)及其他資料(請合併成一份PDF)概以電子郵件一次寄送至oia@gm.ntpu.edu.tw(聯絡人:張小姐/電話:8674-1111#68014);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3. 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4. 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5. 面試方式採中、英文口試進行。
  6.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7. 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8. 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9. 面試方式採中、英文口試進行。
  10.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