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R】社工師談「病人自主權利法」
超高齡社會趨勢下人類餘命越來越長,而長照要面對的壓力,病人與照顧者都不容忽視。社科院USR計畫與法律學院合作,邀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工師蔡佳容為北大學生介紹「病人自主權利法」。社工師拋出關於生命歷程中醫療的決定,是否全部由家屬替你自己做決定?抑或是全部由你自己為主?病情是否由家屬知曉?抑或是病情全部本人都了解?讓大家先思考這些問題後,再進入安寧醫療的介紹。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我國最先較為注重病人自主權利的法條,其中規範實施安寧醫療時須本人簽署同意書,或由家屬簽署同意書,並且須醫生診斷為末期病人,可以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等,簽署後得以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緩和條例雖開始注重自主權利,惟適用情形僅限縮在醫生判定為末期病人身上。
蔡社工師介紹我國知名植物人案件-王曉明案件,曾於青春年華歲月遭逢計程車司機撞上,從此變成為植物人。但他的父母親始終擔負起照顧她的責任,即使家裡經濟開銷全部作爲王曉明的醫療費,但是父母仍不離不棄。王曉明於幾年前逝世,雖然成為植物人,但卻能臥榻50多年,可見父母的用心良苦。在這之中,王曉明的母親也不斷投書至總統府,呼籲安樂死的推動,讓她女兒不需要在人間再承受這些苦痛。
雖安樂死的議題於我國仍存在許多不同聲浪,所幸在105年時,立法委員楊玉欣女士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正式施行,對於病患本身的自主權利我們又更邁進一大步。病人自主權利法所適用的範圍更廣,原先安寧條例僅規範末期病患,然病人自主權利法除原先末期病患外,增加不可逆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重症等。
何謂病人自主權呢?包括知情權,知曉自身病情的權利,以及選擇與決定權。選擇與決定權又分成醫療請求權與拒絕醫療權,其中醫療請求權中特殊請求權如協助自殺、安樂死等仍有待討論,一般的醫療請求權均得向醫護人請求。拒絕醫療權的一般拒絕權,如拒絕醫生開立藥物等,特殊拒絕權則為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的不施予、中止或撤除特定醫療。
預立醫療書的簽立並非醫生不實施任何的醫療救助行為,僅在符合如上情形下,醫生會依你個人簽署醫療文件為適當之處置。在我國高佔比的民眾認為在植物人狀態下,寧可選擇離世而不願維持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靠著外界的醫療設備維持自己的生命,事先的簽署預立醫療文件,或許是個在未來面對到這些情況時,還能夠依心之所向的選擇。
社科院USR與法律學院關心臺灣高齡議題,特別是病人自主法仍有許多可以探討的空間,因此邀請各界專家為學生解惑,也盼望培育出具有社會責任的學生,認識高齡議題、關心高齡社會,進而創造高齡友善的臺北大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