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校內法規修正】公告修正後「國立臺北大學學術研究獎助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依據111年11月30日本校第53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議決議。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受獎助對象增加兼任、合聘教師、客座講座及研究人員(含各單位自行遴聘之專案教師、博士後研究人員、計畫研究人員),但僅限於申請發表刊登收錄於SCIE、SSCI、A&HCI及SCOPUS資料庫之國際期刊論文,並增訂獎助金額上限。
(二)本辦法所稱TSSCI、THCI論文,係指收錄於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針對期刊評比結果公告之名單,且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期刊者,故本次修正TSSCI、THCI為TSSCI名單、THCI名單,以資辨別。
(三)基於本校特殊優秀研究人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有針對經由各學院認定之THE或QS排名前500名國外大學出版之期刊論文、專書、專書論文作獎勵,爰亦將其列入學術研究獎助辦法之獎助範圍,並參考獎勵辦法之等級標準,訂定相對應之獎助金額上限。
(四)修正專書、專書論文受理申請之出版年度與期刊論文一致,僅受理前一年度出版者,並訂定落日條款,以保障教師權益。
(五)考量校內資源有限,各種獎勵金僅得擇一領取,為使各種獎勵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在銜接上更臻完善,自112年起,本獎助受理申請期間改為自10月1日起10月31日止,待特聘教授及特殊優秀研究人才獎勵名單確定後,再受理本獎助之申請。
三、檢附修正後本校學術研究獎助辦法及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