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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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兼任教師及職員工汽車停車證申請事宜

主旨:本校110學年度專、兼任教師及職員工汽車停車證申請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校交通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工生申請汽車停車證,每人以1張為限。但專任教職員工於辦理停車證時,得同時備妥備用1台車輛之行車執照送驗,俾登錄於本校汽車管理系統備查,合先敘明。
二、請各單位於110.07.05前協助將申請表彙整(如附件1),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環境組審核及出納組繳款,再將申請表送行政大樓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台北校區申請書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行政管理組協助審核及台北出納組繳費,再將申請表檢送行政大樓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製作停車證。
三、如逾110.07.05申請則請同仁個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附件3),經單位主管核章及繳費後,將申請表檢送環境組製作停車證。此外,為便利同仁繳交費用,亦可個別填具申請表用郵政劃撥繳費(郵政帳號:19456493,戶名:國立臺北大學,請註明:單位、姓名及電話),辦理申請停車證。
四、 考量新舊證換發作業成本,籲請同仁配合以申請1年期間之停車證。又考量兼任教師開課因素,109學年度之舊證至多使用至110年9月30日止,逾期失效(10月1日起未辦妥新學期之停車證者,將逕行取消停車管理辨識資料,依本校對外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