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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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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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事務處誠徵行政助理職務代理人一名
  • 所需資格條件
    • 中華民國國籍,持有身分證者。
    • 性別、年齡不拘。
    • 國內、外研究所或大學畢業。(如為應屆畢業生,可出具預定()畢業證明書,錄取後需於到職當日,提供畢業證書正本)
    • 具專案企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經驗。
    • 熟悉活動規劃辦理並具溝通協調能力。
    • 具備良好外語溝通與全民英文檢定中級以上或相當此程度之能力(同時熟諳英文書信撰寫者尤佳),以及具電腦文書處理(OfficeExcel)、網際網路傳輸及其他資訊處理之能力者。
    • 具協調、溝通、分析、判斷能力及敬業與服務精神者。
  • 工作項目、地點、待遇及聘期
    • 工作項目:辦理國際交流、交換生等相關事務。
    • 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 待遇: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第一年32,466元。
    • 聘用期間:自起聘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止。
  • 應備文件 
    • 申請應徵期間: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10年5月19日止。(郵戳為憑)
    • 請檢附中英文履歷表(含相片)、中英文自傳、學經歷證件、成績單、相關工作經驗、英語能力證明及相關訓練證明等資料影本各1份,以紙本郵寄方式逕寄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國立臺北大學國際事務處(聯絡人:張筱瑩小姐 / 電話:02-86741111#68014)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國際事務處職務代理人」。非以紙本郵寄方式應徵者,不予受理;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 初審合格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 本職缺視成績增列備取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
    • 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校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 面試方式採中、英文口試進行。
    •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