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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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誠徵行政專員(職務代理人)
  • 職務類別:行政專員(職務代理人)
  • 需求人數:1人。
  • 資格及條件:
    1.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
    2. 熟悉Office文書軟體操作且具電腦行政文書處理能力。
    3. 主動積極,良好之溝通協調能力,具服務熱忱,團隊合作精神,能配合業務彈性工時。
  • 工作內容:
  1. 本工作以業績導向,積極拓展台北及三峽校區行銷企劃推廣業務。
  2. 負責推廣教育類課程規劃、招生、課程執行與師生服務。
  3. 辦理學校行政事務處理。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上班時間(週六需配合輪班)

周一至周五晚班:1330~21:30

視情況需要配合假日輪班。

  • 工作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67(臺北民生校區),視課程需要可能至三峽校區出差。
  • 工作報酬:依本校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學士級,每月薪資新台幣32,466元整。另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事宜。
  •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 履歷表一份(含自傳)、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近期2吋個人照片。
  2. 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相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影本。
  4. 相關語言檢定能力證明(若有可檢附)。
  • 應徵方式:
  1. 應徵人員應將應徵文件於11054(星期二)以前,備齊上述文件資料,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寄達或由專人送達本校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67號推廣教育組收。如逾時寄、送達者概不受理。聯絡人及電話:推廣教育組楊小姐(02)2502465418408
  2. 信封請註明「應徵推廣教育組行政專員 (職務代理人)」。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十一、備註: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