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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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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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誠徵計畫專任助理一名

一、職務類別:計畫專任助理
二、需求人數:1
三、資格及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或教育、行政、統計相關科系尤佳。
2.
具電腦行政文書處理、資料統計分析能力尤佳。
3.
具專案企劃管理、計畫撰寫工作經驗尤佳。
4.主動積極,具服務熱忱、善於溝通及團隊合作,細心且抗壓性高者尤佳。
四、工作內容:
1.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計畫推動執行管考。
2.協辦本校各項招生會議或活動。
3.協辦本校其他與招生有關計畫。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地點、待遇及聘期:
1.工作地點: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本校三峽校區)。
2.
待遇:依本校計畫專任助理工作酬金表標準,學士級專任助理每月薪資32,466元(含勞健保及勞退;可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3.
聘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試用3個月,續聘與否視工作表現而定。
六、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履歷表乙份(含自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期2吋個人照片)。
2.學歷證書影本乙份。
3.相關能力或工作經驗證明影本乙份。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七、應徵方式:
1.應徵人員請於11018日(星期五)前,備齊上述應備文件,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本校(23741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招生專業化計畫專任助理」。
2.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面試資格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3.本案聯絡人及電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林小姐,02-8674111166139
八、備註:
1.本次徵才得列備取,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或於三個月內離職者)。
2.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