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開設跨領域共授課程實施要點
107年3月21日經本校第4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年10月24日經本校第50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4月1日經本校第5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九、十點
109年10月14日經本校第54次教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為提升教學品質,推動跨領域之教學創新,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 (以下簡稱共授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授課程,係指本校跨系(所、中心)或跨院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具跨領域整合性與創新內容,並共同出席授課之課程。
三、共授課程依所有授課教師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共授教師如為2人,鐘點總數以該課程學分數 2 倍為上限。
共授教師達3人以上,修課人數生師比達8:1時,鐘點總數以該課程3倍為上限;修課人數生師比未達8:1時,鐘點總數以該課程2倍為上限。
同一門共授課程,如同時依「國立臺北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而加乘計算授課時數時,僅得擇一採計,且已另支領計畫鐘點費或演講費者,不得再重覆支領本校共授課程鐘點費。
續開之共授課程,前一學期學生所填寫之跨領域共授課程檢核表,如有反應授課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共授課程定義,並經查屬實者,則授課時數之計算不得適用第二、三項加乘之規定。
四、授課教師應提具計畫書。首次開設之共授課程,於開課前一學期,經主授教師所屬之系(所)級、院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續開之共授課程,應於開課前一學期將計畫書送教務處備查,惟前一學期學生所填寫之跨領域共授課程檢核表,如反應跨域學習效益低於3.5分之課程,需填寫課程精進計畫及續開計畫書。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資訊(含課程名稱、開課學期、授課教師、學分數、全/半年、必/選修等)。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含共授教學必要性之說明)。
(三)課程大綱。
(四)共授方式規劃。
(五)課程預期效益。共授課程為續開者,應提出前次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六)其他。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
七、經審議通過之課程,主授教師得於開課當學期依「國立臺北大學教學創新績優教師獎勵補助辦法」及「國立臺北大學教師教學社群補助要點」向教學發展中心提出計畫申請補助。
八、(刪除)。
九、有關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教發中心得另訂「國立臺北大學跨領域共授課程開課須知」規定。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