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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國立臺北大學磨課師課程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大學磨課師課程作業要點

105年10月12日第4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年10月11日第48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一、三、四、八、九點

108年3月27日第51次教務會議延續會議通過修正第一、三、四、六、七點

109年10月14日第54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四點

一、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翻轉教室、創新教學及數位課程之推廣,故鼓勵教師製作線上課程並開設具特色之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及小規模非開放式線上課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 SPOCs),並鼓勵學生修習磨課師課程,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磨課師課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磨課師課程包含:

(一)完全線上之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OOCs)。

(二)搭配實體課程之小規模非開放式線上課程(SPOCs)。

三、申請磨課師課程依以下原則進行:

(一)申請教育部專案徵件或其他機關辦理之磨課師課程徵件計畫:先透過校內徵件流程申請,並經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審查後,再依據教育部專案徵件或其他機關之徵件辦法,由學校統一提出申請。

(二)申請校內磨課師課程:

1.不搭配實體課程之磨課師課程(MOOCs),檢具經三級課程委員會通過之遠距教學課程大綱,可獲本中心協助進行製作。

2.搭配實體課程之磨課師課程(SPOCs),初次開設,最遲於開課日一個月前,檢具完整課程影片及經級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之遠距教學課程大綱,向本中心提出審查影片品質之申請。

3.每位教師每一學期以申請一門課程為原則。

4.考量本中心人力,每學期以協助拍攝三門課程為原則,並由本中心決定是否協助及協助之順序。相關流程以本中心之公告為主。

(三)系(所、中心、室)、院得將國內、外數位平台(例如:Coursera、edX、ewant、FutureLearn、OpenEdu、ShareCourse、TaiwanLife、Udemy)之既有課程經系(所、中心、室)或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列為該系(所、中心、室)、院之必修、專業選修或自由選修課程,由教師以測驗等方式確認學生具備修畢該課程應有之能力。

欲取得學分之學生應於線上修畢課程後二個月內提出課程修課證明向系(所、中心、室)、院申請學分採計,教師應於三個月內評定通過或不通過。經評定通過之學分,送教務處或進修暨推廣部辦理學分採計。

教師就每一申請學分採計之學生得向本中心申請補助講座鐘點費新臺幣1,000元,每位教師每學期就相同課程至多申請新臺幣5,000元,該經費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相關經費支應。

四、經本中心核定通過於學士班、進修學士班開設之磨課師課程,若搭配實體課程(SPOCs),其實體教學時數至少應達課程時數六分之一(即3週,含課程說明、期中評量、期末評量),線上教學時數至少應達課程時數六分之四(即12週),實體教學與線上教學時數合計應達18週,授課教師應於數位平台上帶領學生參與線上討論。首次搭配實體課程開設之磨課師課程,教師授課時數以18週計算;非首次搭配實體課程開設之磨課師課程,教師授課時數以6週計算。如由2人以上共同授課,則按實際授課時數比例支給,已受其他計畫補助者則不適用。上開授課時數仍受本校「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規範。

五、申請教育部或其他機關補助之磨課師課程,其經費以所核發之經費為限,並依其徵件辦法之經費編列原則編列,獲補助機關通過之磨課師課程,本校得依補助金額統籌分配。

六、磨課師課程之教學內容可採影音、簡報或動畫等數位教材內容呈現;搭配實體課程之磨課師課程(SPOCs)得使用實體授課時之隨堂錄影,但應有清晰之畫面與聲音,且授課大綱應載明與學生線上互動討論及評量之方式,並將相關教材置於數位學苑2.0以便於學生學習。

七、本校學生修習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之磨課師課程,得計入畢業學分,但以16學分為限。

學生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課程,不得以相同名稱之線上課程辦理學分採計。

學生取得課程修課證明日期若為入學前,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日期若為退學後或畢業後,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採計。

八、申請教育部專案徵件或其他機關辦理之磨課師課程徵件計畫,除應依其品質之規範外,本校為確保磨課師課程影片品質及符合智慧財產權規範,得由本中心召開「國立臺北大學磨課師課程審查會」針對完成之課程影片進行審查,經審查之課程影片品質若未達標準,應依審查意見進行改善。

九、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完成之磨課師課程應上傳至指定平台,並至少完整執行一次。

(二)應依本校、教育部或校外其他補助單位之規定與時程提出成果報告及佐證資料。

(三)製作磨課師課程教師應參與本校所舉辦之相關教師教學精進研習活動,以分享與提供執行之經驗。

(四)智慧財產權之規範:

1.接受教育部、其他單位補助或本校協助所完成製作之磨課師課程,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應依教育部或校外其他補助單位規定,若無特別規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校與授課教師共有,但著作人格權屬授課教師所有。

2.未接受補助所完成之磨課師課程,其智慧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均屬授課教師所有。

3.所製作之磨課師課程內容,應完全符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規,若因抄襲等侵犯著作權或內容涉及不當言論者,由授課教師負完全之責。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