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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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暨推廣部徵聘僱人員(工程助理)1名

一、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含)以上畢業,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2.熟悉總務法規及行政作業流程,善溝通協調。
3.熟悉水電修繕等相關總務業務,具電腦各類文書作業處理及公文能力。
4.具有採購法實施後之工程招標及履約管理經驗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尤佳。

二、工作項目:
1.辦理臺北校區水、電、空調設備設施維修維護等相關業務。
2.辦理臺北校區水、電類工程、設備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及其他相關作業。
3.執行臺北校區設施維護、工程設計或施工履約管理等業務。
4.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67號(臺北校區)

四、月支報酬:
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
1、試用三個月期間:
(1)學士第一年32,466元(依相關工作年資起算)。
(2)專科學歷:三專第一年27,377元、五專(二專)25,359元(依相關工作年資起算)
2、試用期滿合格後:
得由用人單位專案簽准,視其專業知能及職責程度,發給證照加給,並於證照有效期間內發給。加給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工程助理同時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證照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證照2000元;具有業務相關之乙級專業證照4000元;前項專業證照加給,僅得擇一支領。

五、聘用期間: 採一年一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若無法勝任,本單位得以提早解聘。聘僱期限屆滿,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續聘。

六、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 個人身分證件及最高學(經)歷畢業證書影本。
2. 證照專長及相關工作經驗等證明文件影本。
3. 個人自傳履歷表(需檢附近照)。

七、 應徵方式:
1. 應徵人員應備齊上述文件資料,於109年07月31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郵戳為憑)至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進修暨推廣部行政管理組」收,逾時者概不受理。
2、信封請註明「應徵工程助理」。合者面談,不合者恕不退件及函復。

八、備註:
1. 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
2. 其餘規定依本校聘僱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3. 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4. 聯絡人及電話:行政管理組黃小姐(02)2502-4654轉1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