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有關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本(107)年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應發給工資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如下:
(一)第一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第四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為符特別休假制度之本旨,本校前於107年12月6日函請各單位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於年度結束前,預先排定並實施特別休假。
三、本(107)年度勞工之特別休假如有未休之日數須發給工資者,配合年度結束經費報支,請務必於108年1月4日前自行上請購系統完成核銷,並送交主計室開立傳票,工資由各單位所獲分配預算支應;計畫案由各計畫經費支應。
四、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查詢操作步驟如下:
(一)至本校差勤系統(WEBITR人事業務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項下查詢本(107)年度特別休假日數。
(二)如欲查詢已休畢之休假日數,點選差勤作業/差勤資料查詢/查詢類型「請假資料」或「勤惰統計」,另調查表內「已休日期」係指已完成批核之表單,如有單位主管未批核之表單尚未計算在內,請同仁自行加總。
(三)將本(107)年度特別休假日數扣除已休畢之休假日數,剩餘日數乘以每日薪資後,自行上請購系統完成核銷。
‧附件檔: 附件1
(一)第一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第四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為符特別休假制度之本旨,本校前於107年12月6日函請各單位轉知所屬相關人員於年度結束前,預先排定並實施特別休假。
三、本(107)年度勞工之特別休假如有未休之日數須發給工資者,配合年度結束經費報支,請務必於108年1月4日前自行上請購系統完成核銷,並送交主計室開立傳票,工資由各單位所獲分配預算支應;計畫案由各計畫經費支應。
四、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查詢操作步驟如下:
(一)至本校差勤系統(WEBITR人事業務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項下查詢本(107)年度特別休假日數。
(二)如欲查詢已休畢之休假日數,點選差勤作業/差勤資料查詢/查詢類型「請假資料」或「勤惰統計」,另調查表內「已休日期」係指已完成批核之表單,如有單位主管未批核之表單尚未計算在內,請同仁自行加總。
(三)將本(107)年度特別休假日數扣除已休畢之休假日數,剩餘日數乘以每日薪資後,自行上請購系統完成核銷。
‧附件檔: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