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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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以保障學生權益
一、旨揭規定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另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本校教職員工若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可盡速通報校安中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掌握法定之通報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