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社科院USR計畫結合社工系游以安老師老師的課程,邀請社工系系友簡士宭返校,於05月16日上午,與40位同學們分享「我如何從社工的學習經驗成為少年調查保護官」,簡學長為臺北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的校友,畢業後考上少年調查保護官,目前擔任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透過演講期望引導學生認識少年調查保護官的工作及備考過程。
簡學長先是分享法律對於非行少年的定義,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另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非行/觸法少年指: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簡學長也以國中生割喉案做為討論議題,請同學分組討論此事件。而簡學長大學時期的實習督導當天也特別前來參與,分享對於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的看法,提出青少年行為偏差是一個歷程,並非一時發生;有許多意外其實可以在前端做預防,然現階段台灣在這方面的工作並不完善,針對非行少年的處遇也還可以更積極。
簡學長也分享自己在實習過程中的反思與自我覺察,過去兩次實習皆以兒少為主要服務對象,並接觸到司法後追、兒少拒毒、監所團體、法院團體等服務內容,以及融合後現代觀點、創傷知情的工作等,進而啟發講者的職涯發展方向,因而決定投考少年調查保護官。
少年調查保護官的應考科目有: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少事法、犯罪學、諮商輔導與心理學。另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5條〉,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先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提出報告與建議,並在調查期日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
而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少年保護官的工作內容為保護處分:包括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調查保護官的個案量並不少,且所做的評估與建議往往對少年的未來有很直接的影響,因此時常背負壓力,從事這樣的工作,平衡工作與私人時間是自我照顧的重要做法;講者也建議可以明確區分上下班時間,在上班時預備好自己的心態,保持工作的模式,然下班後盡可能完全休息、放鬆,以保持良好的心力狀態。
至於如何與青少年建立關係?學長則建議以平等、友善的態度與青少年互動,是幫助其漸漸放下防衛的主要條件。讓少年感受到調查保護官真心的關心、期待了解其生活狀況與生命歷程時,便能提高少年分享自我的意願。然而講者也提醒同學,與少年工作就像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建立一樣,並不一定只要努力便可達到理想的狀態,因此也不用強求或堅持過高的標準,因為過程中遭遇挫折或難以突破也是自然存在的。
簡學長最後也分享到如何備考的經驗,例如大四的一年時間規劃中,每天早上9點-10點帶著早餐到學校開始讀書,基本上跟著函授課程的進度,並保持自律。在備考的這段時間,進教室修系上課反而是可以休息、放鬆的機會。透過邀請學長返校分享,希望增進同學對於職場的了解,同時也早日進行就業前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