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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法律學院暨法律學系聲明
本院系於4月22日收到本校性平會通知有接獲專任教師涉性別事件之申訴,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隨即於4月23日依教師法第2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辦理召開教師評議會議事宜。因依教育部112年3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0645號函,教評會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應視實務需要預留合理之準備期間(以7日為原則),故本系教評會及本院教評會定於今日(4/30)中午召開會議審議。然今日上午當事人臨時接獲通知前往新北地檢署接受偵訊,以致無法親赴會議現場進行陳述。本院系教評會為符合前述函釋之意旨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過半數委員今日於本院等候至傍晚近6時,仍無法完備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系、院教評會因此未能進行審議,將盡速於近日再召開會議。
在接獲校方通知後,本院系基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對於申訴學生持續給予全力協助,同時並加強對於申訴人的保護,包括主動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商協談、心理輔導等資源。本院系更將持續對於申訴人的學業進行調整和協助,包括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等之調整。
全案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本校性平會和本院系亦依法進行相關的程序或調查,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之相關規定,本院系相關人員依法都有對行為人和被害人的身分資料予以保密的義務,並且應致力保護被害人隱私,因此本院系無法對外就性別事件提出更多的說明。期盼各界切勿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1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