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經海聯會分發並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名單/取得本獎學金要點規定之國際獎項係於海聯會分發之後者/取得本獎學金要點規定之國際獎項且經本校單招管道入學之僑生。
<說明>
*僑生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學士班當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聯合分發管道,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二)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教育部遴選通過者。
(二)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A1等第者。
(三)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二、續領資格:
(一)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10%以前或達85分以上。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二)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項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項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年級新生<第一學年初領者>
(1)申請表
(2) 114-1在學證明
(3)有效期間居留證/身分證影本
(4)護照影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資料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相對應欄位中
(6)海外聯招會或本校單招管道之錄取通知書影本
(7)獲獎證明文件(含成績名次證明)
二年級以上舊生續領<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 (曾有休學記錄者不得申請續領)
(1)申請表
(2) 114-1在學證明
(3)有效期間居留證/身分證影本
(4)護照影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資料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相對應欄位中
(6)113學年度中文在校成績單正本(上下學期總平均85分以上,或學業成績於全班10%前)
※二年級以上舊生僅以大一時曾領取過本獎學金者,且符合成績及在學紀 錄等相關規定者才能申請續領。
※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須修習9學分以上。
四、獎學金金額: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第一學年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第二學年以後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菁英僑生獎學金: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五、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超過各學系法定修業年限;菁英僑生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發給至六月三十日止。
(三)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學金。
六、申請程序:符合資格者,請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114年9月19日(五)前),備妥申請資料,向國際事務處境外生事務組申請。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教育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