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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名單

教育部補助113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獎名單(如附件)

注意事項
一、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91 日至翌年831日止)
    **應屆畢業生領取助學金至翌年6月份止
     (上學期助學金將於12月中旬,朔及至9月份一次撥付4個月份至同學帳戶,之後則按月撥付。)
二、補助額度:每月新臺幣3,000整。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四、有下列情形者,停止發給: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撤銷受領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當學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尚未繳交金融(銀行/郵局)存簿影本者,未能於12/6補繳者,將以支票發放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