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重要提醒】在學&畢業僑生從事工作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68條規定略以,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臺從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規定略以,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20小時。
*若未申請工作證而打工,則為非法打工,依法令規定,違者經查獲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驅逐出境。
*經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如有休學、退學等喪失學籍情況,或因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二、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條及第2-1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者,於申請日前3年內,不得有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之情事。
三、在學期間如有工讀需求,或畢業後有留臺工作意願,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影響後續在臺工作權益。
目前全面採線上申請,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申辦。取得後請務必留意工作許可之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