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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國際事務處訊息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延期提醒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相關資訊

一、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741條及第18條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入國1年以上,7年以下。

二、外籍學生在臺期間,倘因學業需繼續停留或居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持停留簽證者,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持外僑居留證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至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請。

三、詳細資訊請參考附件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