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公告》113學年度大二(含)以上僑生申請宿舍(清寒)
一、申請日期:113年4月9日(二)至4月19日(五)下午17時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本校在學之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清寒僑生(不含延修生)。
**申請人自113學年度起為本校大學部2年級(含)以上在學者
三、申請作業:請檢具下列文件,於規定申請日期內向國際事務處境外生事務組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如附件_請自行下載列印)
2. 住宿評分表 (如附件_請自行下載列印)
3. 清寒證明(近一年內開立之證明) 或 相關經濟困難證明資料。(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4. 112-2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