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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9日函文通知,數位發展部於114年12月1日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爰旨揭原則配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