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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院長榮譽榜頒發要點 (1131120修訂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

113年11月25日校長同意後施行。

  1.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本院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業成績優異之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2. 名列院長榮譽榜的學生由院長頒發證書及獎勵金,以茲鼓勵。
  3. 院長榮譽榜名單每學年公布一次,受獎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 四年級學生,且大一上學期至大四上學期,共計七學期,皆修習16學分以上以及無棄修及懲處紀錄。
    • 歷年成績之平均為大學部各學制各系級或各班前三名。
    • 學士班學生應於四年級上學期或之前符合學生主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相關規定,並完成認定。

    4. 每學期經教務處註冊組成績確認後,依院辦公室公告時程,受理院長榮譽榜名單推薦作業,請本院各系辦公室檢列優秀學生名單,並經系主任確認提名後,送請院長核定,核定結果由本院統一發布之。

    5.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募款收入支應,本院得視當年度經費收支情形,決定是否辦理獎勵及調整獎勵金額度。

    6.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正要點如下或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