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獎勵該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促進族語傳承並培 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 生活津貼。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三、 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該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 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 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 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該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 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設籍該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 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 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 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 學生。
四、 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 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 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二) 優秀獎學金: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1)學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2)碩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博士班: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
2、 本款所稱之不及格者為未達六十分。
(四) 生活津貼:
1、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2、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五)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1、 獎勵項目:個人單項競賽獲前三名者。
2、 獎勵金額如下:
(1) 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
(2) 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
(3) 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4) 未列名次,以等第評比者,比照相當名次規定辦理。
七、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 申請書。
2、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 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 領據。
6、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 切結書。
(二) 生活津貼:
1、 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 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 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 領據。
6、 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三) 全國級族語競賽獎勵金:
1、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八、 受理期間:請符合資格者於114/10/2(四)17:00前備齊資料送原資中心彙整。
表單下載網址: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