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於114年5月23日17:00前受理申請(請備齊資料送至原資中心)。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發放標準: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二)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分以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四)優秀學生獎學金:
1.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五)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四、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補助名額50名(清寒名額30名,優秀名額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