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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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研究發展處訊息
國科會「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六點業經修正,並自即日生效公告

 一、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111日科會綜字第113007625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為:「申請研究計畫之學生應於申請機構函送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即本校研發處)備查」。

三、檢附來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