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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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訊息

轉知【其他法規】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說明:

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2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41117日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068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