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兼任研究助理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受理申請截止日:114年2月21日(五)下午5時止。
三、為鼓勵教師帶領學生參與研究計畫,使學生融合個人於課堂上所學習之專業知識與產業實務接軌,期許所學專業知識與職場接軌,厚植就業競爭力,業推動旨揭補助。
四、申請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補助所稱「研究助理」,指參與本校專任教師主持之校外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之兼任人員,為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所指之學習型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研究活動。
(二)受補助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所參與之研究計畫案除教育部補助性質之計畫案外,皆可申請。
(三)本補助所稱之研究津貼,每人每月以支領新臺幣6,000元為上限。
(四)本補助預算由本校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分配支應(分項3-1及分項3-2),每案實際補助人數及額度依該年度補助經費運用情況調整,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教師應填具google 申請表單:點我前往,並列印紙本簽名或核章後,於114年2月21日(五)下午5時前送至研發處。
(二)本期補助期間為:114年3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三)每計畫以申請2 名研究助理為限;每位學生至多以參與2件計畫為限。
五、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學生:
1、需於補助案開始執行後3 個月內,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取得6 小時之學術研究倫理課程研習證明。
2、補助參與1件計畫者:應於補助期滿前參加2場研究發展處舉辦之倫理、產學智財技轉、創新創業等講座活動,以增進研究助理的學術倫理與產學智財知能。
3、補助參與2件計畫者:應於補助期滿前參加4場研究發展處舉辦之倫理、產學智財技轉、創新創業等講座活動,以增進研究助理的學術倫理與產學智財知能。
4、補助(聘任)期滿後一個月內每計畫案需繳交「學習計畫報告」予研發處。
(二)教師:
1、需確實依照申請計畫辦理,並督促助理配合本校補助規定完成應辦理事項及按時繳交相關表件。
2、於研究助理聘任期滿後一個月內提供「研究助理評量問卷」予研發處。
六、曾獲本項補助之教師及研究助理,未能於補助期間內完成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應辦理事項者,不再核予補助。
七、獲本要點補助之研究助理,不得於教師提出補助申請之同一個計畫內同時支領薪資或研究津貼。
八、如有申請問題,請洽研發處研管組羅小姐(分機6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