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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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訊息
【法規修正】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19日臺教(一)字第1122202734B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詳情請見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