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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GENERAL.
人事室訊息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說明」,請查照轉知。

一、依教育部114113日臺教人()字第1140114677號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年1029日公訓字第11421603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略以,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病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以1日計。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三、查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包含「增訂身心調適假」、「公務人員初任當年給予最低3日休假」等規定,其中身心調適假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條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