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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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GENERAL.
人事室訊息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2315日臺教人()字第1124200698號書函轉行政院同年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奉派出差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本校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11231日以前者,依原規定辦理;發生於1121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
(1)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至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2)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機關續行補休。至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