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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訊息
114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第9條第5項報考者注意事項

以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 條、第9條第5項報考本校114學年度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者,應送交規定申請文件,由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進行同等學力審議,經審議具相當同等學力者,始具報考資格,方得進行網路報考。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時間:113年11月7日至113年11月8日

(二)申請地點: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三)審查認定費用:每件新臺幣3,000元整(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四)申請文件:

  1. 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如附件)1份。
  2. 身分證正反影本乙式3份。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乙式3份。(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非中英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3份。(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非中英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5. 工作職務相關證明影本(以第6條者)、入出國紀錄影本(以第9條第5項者)各乙式3份。

(五)審查完畢後除寄發審查結果外,並於113年1115日公告審查結果於綜合業務組網頁(連結路徑:首頁招生資訊/日間學制招生/碩士班/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