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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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教務處訊息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不含應屆畢業生)第6 條、第9條5項報考者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注意事項

以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6條、第9條第5項報考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考試者,應送交規定申請文件,由本校碩士班招生委員會進行同等學力審議。經審議具相當同等學力者,始具報考資格,方得進行網路報考。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時間:112年9月12日至112年9月13日。

(二)申請地點: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三)審查認定費用:每件新臺幣3,000元整(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

(四)申請文件:

1.同等學力審查申請表(如附表一)1份。

2.身分證正反影本乙式3份。

3.同等學力證件影本乙式3份。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非中英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同等學力歷年成績單影本乙式3

(境外學歷須依相關辦法採認,非中英文請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5.工作職務相關證明影本(以第6條者)、入出國紀錄影本(以第9條第5項者)各乙式3

(五)審查完畢後除寄發審查結果外,並於112年9月25日公告審查結果於綜合業務組網頁(連結路徑:本校首頁招生資訊/招生資訊網/研究所/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