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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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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112年會計作業講習中詢問:「出差所住之民宿沒有發票或收據,應如何辦理報支」一案。

一、近年隨著民宿興起,住宿型態的多樣化,因公務或研究至偏鄉地區有住宿民宿之需,衍生同仁經費報支疑義,依如下函示做一致性的報支規定,以利依循。

二、查94年6月版#594主計月刊即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本案所敘民宿若符合上開要件,得以取得一般個人收據,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印花稅之方式辦理。

三、經查函文尚未廢止,若符合條件請於核銷時檢附個人之領款收據(附件一)及民宿合法登記之證明(附件二)據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