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GENERAL.
教職員工知悉學生疑似遭受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時,請務必24小時內向校安中心通報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故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下載下方「校安通報事件告知單」向校安中心進行通報,以免違反相關法令遭罰。
- 教師身分: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 職員身分: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窗口:
校安中心(三峽):02-26711234(值班教官)
校安中心(台北):02-25023671(值班教官)
通報時請注意保密原則,請簡述事件樣態內容並請將事件當事人個人資料隱匿,保留姓氏/性別/年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