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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停車場法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2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公布。

旨揭修正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1, 800元以上3, 600 元以下罰鍰;另針對汽機車駕駛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1, 200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