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
Loading...
跳到主要內容跳到主導覽列
主選單錨點
主內容錨點
訊息
GENERAL.
首頁訊息

108-2課業輔導員補助3/16下午五時前申請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辦理課業輔導員(以下簡稱課輔員)補助申請。

二、申請資格與方式
(一)經費來源: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二)補助期程:補助預計從109年3月17日(或實際完成聘用日)起至7月3日止,約3或4個月,將視經費及聘任狀況調整。
(三)補助對象:本校專、兼任教師開設之大學部主要必修學科為優先。
(四)補助課輔員類型:課輔員均為勞僱型兼任助理,時薪為新台幣250元∕小時。
(五)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3月16日(一)17:00止。
(六)申請方式:請授課教師線上填妥申請表(網址:點我申請,請教師使用您的Google電子信箱登入,若教師無Google信箱,煩請教師先行申請,毋須繳交紙本。)
(七)申請教師於前一學期(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如有參與教師教學增能課程學習者,填寫線上申請表時,請於「前一學期是否曾參與校內外教學增能課程?」欄位勾選「是」,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3月16日17:00前送達教學發展中心或Email至ntputrc@gmail.com(紙本或電子檔均可)。若您於文件寄出24小時內仍未收到回覆信件,請盡速與本中心連絡,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參與本中心主辦之活動則免附;若勾選「否」,則視同無參與研習,本中心恕不主動徵詢。
(八)申請教師若有合班申請之情形,請提前來信告知(ntputrc@gmail.com)。

三、審查機制
(一)優先補助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主要必修學科(以選課系統呈現「必」之課程為評判標準)。每門課以申請一位課輔員為原則,且輔導課開班學生人數應達2人以上。
(二)申請人以該課程之授課教師為原則(包含專、兼任教師,但將視經費狀況,優先補助校內專任教師),或由學生代表經授課教師同意後提出申請,並請先行規劃地點及時段,本中心恕不代為尋覓課輔地點。
(三)將參考前一學期執行狀況(例如課輔員月報資料繳交情形、補助時數運用狀況等),做為本期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本中心依各課輔申請案進行審核分配,必要時得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結果將通知申請人並公告於學校及本中心網頁
(五)預計於109年3月17日(二)通知第一次審核結果(或依實際審核進度調整)。

四、課輔員身分與資格
(一)課輔員資格以碩博士生或大學部四年級以上優秀學生為原則。
(二)本學期擬聘用之課輔員,前一次擔任課輔員時須通過本中心辦理之「培訓認證」,未通過者不得聘用為課輔員。惟若申請當學期惟初任者不在此限。
(三)課輔員不得為授課教師之配偶、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或計畫執行單位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姻親,如違反迴避進用規定者,校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課輔員並同意依經費委補助機關(構)相關規定賠償不予核銷之費用。
(四)請老師欲聘請課輔員前先了解該生是否牽涉上述款項,若通過審查後課輔員申請過程中因上述事項而取消資格,將影響老師與課輔員的權益。

五、獲補助教師之義務
(一)通過補助之課程,課輔時間將開放給全校其他有該課程課業輔導需求之學生參與,並不侷限於接受補助課程之修課學生方能參與。
(二)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至本校兼職助理勞健保整合系統完成聘用程序(完成勞僱契約簽署與加保作業),並遵照「國立臺北大學獎助生及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辦理。
(三)獲補助教師,與TA之間雙方關係為勞動契約關係,因此獲補助教師須遵守勞動契約等法規規定,其他獲補助義務如下:
1.授課教師須督導課輔員執行與課程相關之工作並檢視課輔員每月工時記錄表。
2.課程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授課教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課程成果,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通識教育中心享有使用權。

六、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