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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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專、兼任教師及職員工汽車停車證申請

一、依本校交通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工生申請汽車停車證,每人以1張為限。但專任教職員工於辦理停車證時,得同時備妥備用1台車輛之行車執照送驗,俾登錄於本校汽車管理系統備查,合先說明。
二、請各單位專、兼任教師及職員工依身分別個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附件2),經單位主管核章及繳費後,將申請表檢送環境組製作停車證。此外,為便利同仁繳交費用,亦可個別填具申請表用郵政劃撥繳費(郵政帳號:19456493,戶名:國立臺北大學,請註明:單位、姓名及電話),辦理申請停車證。

108年度之舊證至多使用至109216日止(2學期上課日),逾期失效(216日起未辦妥新學期之停車證者,將逕行取消停車管理辨識資料依本校對外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