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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法德奧經驗 法律學院研討會探法人刑法

回應社會對於「法人刑法」在學理發展、立法發展和司法實務研究上的迫切需求,法律學院刑事法中心22-23日舉辦「第七屆飛鳶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以「法人刑法之國際視野」為題,邀請德國、奧地利學者來臺分享,並與國內法律學者、學子共同探索法人刑法議題。

傳統歐陸法系學界多認為,只有「自然人」才有犯罪能力,「法人」則不適用,因此一般法律學子面對刑法議題時,多有「法人不罰」的觀念,然而四年前大統混油案爆發,智慧財產法院援引如此概念,僅裁罰大統公司3800萬元,卻引起軒然大波,也引發社會對於法人刑事責任的關注。

承辦本屆研討會、法律系助理教授王士帆解釋,其實依照現行法律,法人犯罪並非完全沒有裁罰空間,但多適用相關領域行政法令另外規範,面對社會上愈來愈多樣犯罪型態,是否回歸刑法以求周延,確實有討論空間。

他提到,同樣的處境放眼歐洲,目前除了德國,多數國家已經採納法人具有刑法犯罪能力的觀點,以奧地利而言,就已經實施「組織團體責任法」,不過德國則還維持原有法人不具刑法犯罪能力的見解。研討會邀請來自奧地利、德國法學學者分別介紹當地法例,期待提供臺灣法學界不同思維。

王士帆補充,有關落實法人刑法究竟是修法或制定一部一體適用的規範,或採行現階段個別立法方式,各界有不同看法,法人應如何量刑、裁罰範圍如何界定,同樣也還沒有定論。

研討會邀請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院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心教授Wolfgang Frisch、以及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教授Helmut Satzger分別從犯罪行為及刑法的基本解釋、歐洲法禁止雙重處罰等觀點探討法人的可罰性和企業制裁,同時安排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Peter Lewisch介紹奧地利團體組織的刑事責任。

其中Frisch教授認為,在探討法人可罰性爭議的背後,主要來自對刑罰概念的理解差異;而Lewisch教授則提到,儘管組織團體法律責任在奧地利已通過,但刑事犯罪地位還是遭受根本性的反對,臺灣如果要單純借鏡奧地利經驗作為立法範本,可能還需要更多思辨。

學理探討之外,把握研討會場合,法律學院也趁機拓展國際學術合作網絡,與德國慕尼黑大學交換學術合作備忘錄,雙方都同意將延續過往合作基礎,未來持續維繫更緊密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