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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研究發展處訊息
【國科會產學計畫徵求】 113年度「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截止日期:113年6月10日23:59)

一、依據國科會11331日科會產字第1130014893號函及「國科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分下述三型,定義如下:

()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 (限國內企業 )共同聚焦下世代前瞻技術研發及培育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協助我國產業維持世界領先地位。

()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產業技術研發人才,促進產業發展。

()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聚焦具產業競爭領先優勢之解決方案,鼓勵發展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後續建立長期產學合作模式及衍生下世代創新技術。

三、合作企業鼓勵中小型、新創或國外企業參與,執行期間自113111日至1141031日。

四、申請程序:即日起受理申請。請於113610()23:59完成線上申請作業。欲申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者,則應於113430()前先行繳交計畫構想申請書一式3份及光碟片1份送至本組,俾利依限彙整函送國科會。審查通過者始得依國科會通知期限內向國科會網站提送計畫申請書。

五、申請注意事項:

()前瞻技術研發型

1.合作企業總配合款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每年不得少於四千萬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以不高於前述之經費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金錢出資予申請機構每年應達二千萬元以上。

2.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3.申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者需先提「計畫構想申請書」,審查通過後始可提計畫申請書,合作企業未達三家者,構想書中需強調參與合作企業可達成之外溢效果。

 ()產學研發中心型

1.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一千萬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一千萬元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出資每年應達五百萬元以上。

2.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3.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須另新增研發費用納入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國科會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則。

4.申請機構應有專責編組或人員,辦理與企業合約議定、技轉協議或人才媒合及計畫推廣等工作,並編列相關經費,其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領先技術發展型

1.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五百萬元,且須高於申請計畫補助款。

2.執行期間為一年

六、本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之數量管制件數,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件數,共同主持人不列入計算。

七、本案聯絡人

()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232程稚茵小姐。

()本案本校聯絡人:研究發展處綜企組林小姐(校內分機66161)